汝州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專業課學時
折算辦法的補充說明(試行)
根據《河南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管理辦法》(豫人社【2007】121號)文件規定,結合我市行業主管部門實際情況,現制定汝州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專業課學時折算辦法的補充說明如下:
第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及省業務主管部門備案認可的繼續教育學習,或采取下列繼續教育形式之一的,憑相關有效證明,通過“服務平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
(一)參加各級繼續教育基地、業務主管部門、行業協會舉辦的各種進修班、研修班、培訓班;
(二)到教學、科研、生產單位服務、實習進修;
(三)參加相應的學歷教育、攻讀學位或出國進修;
(四)參加縣(市)級以上的學術講座、學術會議;
(五)在科研、技術推廣或教學等活動中取得的技術成果;
(六)正式發表出版與本業務相關的專著、譯著、論文、譯文等作品;
(七)參加縣(市)級以上正式立項課題的研究工作;
(八)參加援藏、援疆、援外及到基層、貧困地區參加支教、支農、支醫、掛職、科技特派員和扶貧工作以及參加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本單位、行業組織的服務基層活動;
(九)參加經業務主管部門批準的與本業務工作有關的有計劃、有考核的各種自學活動;
(十)參加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批準的其他繼續教育形式。
第二條 繼續教育學時計算辦法可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一)參加各級繼續教育基地舉辦的繼續教育培訓班學習,學時由基地審批部門按實際學習時間確定。
(二)參加培訓、研修活動。
參加國家部委舉辦的培訓、研修活動,學時由主辦單位或選派單位的主管部門確定;參加省市縣有關部門、行業組織主辦或委托舉辦的培訓、研修活動,學時由主辦單位確定。
(三)參加學歷、學位教育。
凡考試合格者,每門課按15學時確定;課程進修,考核合格者,不滿6個月的,每月按10學時認定,超過6個月的,可計算完成年度全部專業科目的學時。
(四)參加學術會議。
參加國家部委舉辦的學術活動,根據實際天數按每天6學時確定,宣讀、報告論文者另加6學時;參加省級學術活動,根據實際天數按每天4學時確定,宣讀、報告論文者另加4學時。參加市級學術活動,根據實際天數按每天3學時確定,宣讀、報告論文者另加3學時。參加縣(市)級學術活動,根據實際天數按每天2學時確定,宣讀、報告論文者另加2學時。
(五)課題研究與項目開發。
國家級課題(項目):主課題(項目)組人員,按職責排序,第6名,以后,每年確定為28學時;前5名,每年分別確定為68學時、60學時、52學時、44學時、36學時;子課題(項目)組人員,按職責排序,前3名,每年分別確定為52學時、44學時、36學時;第4-6名,每年確定為30學時;第7名以后,每年確定為24學時。
省級課題(項目):主課題(項目)組人員:按職責排序,前3名,每年分別確定為60學時、52學時、44學時,4-6名,每年確定為36學時;第7名以后,每年確定為18學時。子課題(項目)組人員,按職責排序,前3名,每年分別確定為44學時、36學時、28學時;第4-6名,每年確定為24學時;第7名以后,每年確定為16學時。
市級課題(項目):主課題(項目)組人員:按職責排序,前3名,每年分別確定為52學時、44學時、36學時;第4-6名,每年確定為30學時;第7名以后,每年確定為16學時;子課題(項目)組人員,按職責排序,前3名,每年分別確定為36學時、28學時、20學時;第4-6名,每年確定為14學時;第7名以后,每年確定為8學時。
縣(市)級課題(項目):主課題(項目)組人員:按職責排序,前3名,每年分別確定為44學時、36學時、28學時;第4-6名,每年確定為24學時;第7名以后,每年確定為14學時;子課題(項目)組人員,按職責排序,前3名,每年分別確定為28學時、20學時、12學時;第4-6名,每年確定為4學時。
參加課題研究者的繼續教育學時由單位人事部門確定。
(六)出版著作(譯作)或發表論文。
出版著作(譯作)或在公開出版刊物(增刊、副刊除外)上發表論文的,署名前3名的作者按職責排序計算學時:出版著作(譯作)每萬字計16學時、12學時、8學時;署名第4名以后的作者計算學時:出版著作(譯作)每萬字計4學時;國外及國家一級學會主辦的專業刊物每篇計算20學時;省級專業刊物(核心期刊)每篇計16學時;具有國際標準刊號(ISSN)和國內統一刊號(CN)的刊物每篇8學時。
出版著作或發表論文者的繼續教育學時由單位人事部門確定。
(七)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的發明專利的,署名前3名的專利權人每項計68學時;第4-6名的專利權人每項計58學時;第7-9名的專利權人每項計40學時;第9名以后的專利權人每項計22學時。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的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的,署名前3名的專利權人每項計60學時。第4-6名的專利權人每項計50學時;第7-9名的專利權人每項計32學時;第9名以后的專利權人每項計14學時。
(八)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等國家級獎項的,署名前3名的獲獎者每項計68學時;第4-6名的專利權人每項計58學時;第7-9名的專利權人每項計40學時;第9名以后的專利權人每項計22學時。獲得?。ú浚┘壙萍歼M步獎等獎項的,署名前3名的獲獎者每項計60學時;第4-6名的獲獎者每項計50學時;第7-9名的獲獎者每項計32學時;第9名以后的獲獎者每項計14學時。獲得市級科技進步獎等獎項的,署名前3名的獲獎者每項計52學時;第4-6名的獲獎者每項計42學時;第7-9名的獲獎者每項計20學時;第9名以后的獲獎者每項計10學時。獲得縣(市)級科技進步獎等獎項的,署名前3名的獲獎者每項計44學時;第4-6名的獲獎者每項計34學時;第7-9名的獲獎者每項計8學時;第9名以后的獲獎者每項計6學時。
(九)通過全國高、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分別計68學時、60學時、52學時;通過全國執業資格或職業水平考試的計68學時。
(十)專題調研報告被省委、省政府領導或當地黨委、政府主要領導、主管領導批示的,確定為20學時。
(十一)參加援藏、援疆、援外及到基層、貧困地區參加支教、支農、支醫、扶貧和掛職鍛煉工作滿一年的專業技術人員,可計算完成年度全部公需和專業科目的學時。
(十二)參加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本單位、行業組織的服務基層活動,繼續教育時間按每天6學時確定。
(十三)其他類別的繼續教育形式,由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省業務主管部門參照上述標準確認學時,并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第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按實際在崗時間折算應完成年度繼續教育學時:
(一)年度內在境外工作超過6個月的;
(二)年度內因病假超過6個月的;
(三)生育;
(四)經業務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情況。
以上四種情況均按每月5學時折算。
各行業主管部門具體學時折算辦法,需上報至市人社局人才交流中心經備案后,方可實施。